為什麼會發生精神疾患犯罪
社會有必要了解為什麼會出現精神疾患犯罪。這是因為社會蔓延對精神疾患的誤解,使得他們錯過了治療黃金時機,甚而被社會孤立,最後他們才會以攻擊他人的模樣出現人前。
要預防精神疾患犯罪的關鍵是,介入患者初期的治療,與提供持續治療的機會。大多數精神疾患患者不會一發病就隨機攻擊人,從出現症狀到犯罪,需要很長一段時間。大多數的患者在小時候就被發現有自閉症,家人和身邊的人介入,積極帶患者就醫,協助按時服藥。若能及早介入治療,患者不會引起大問題或有危險性。反之,沒接受治療的患者,病情得不到改善,家人和身邊的人又因時間過去而感到疲憊,放棄患者,最後患者就會失控。患者缺乏病識感,陷入錯覺,認為不用吃藥也能好起來,會對要帶自己就醫的家人動粗,病情升溫到某種程度,患者主觀感受的痛苦,與精神疾患帶來的痛苦結合在一起,患者出現無法承受的緊繃情緒,犯罪可能性就會增加。這也是為何我們一定要早期介入,協助患者就醫治療。
二○○年代中期後,韓國精神疾患犯罪開始增加,我在進行相關研究時認識了許多專家,專家們說的話大同小異。以國外常見情境為例—患者出現了精神疾患初期症狀,經常抱怨壓力大,出現了異常的想法與行為,那時候,家人會快速下判斷,找上專業醫生,以最快的速度介入治療,患者能在病發初期就接受治療,患者自己也有克服疾病的信心,適應社會不成問題。反觀韓國,患者害怕被貼上精神疾患的標籤不說,還必須面對許多環
境因素,往往等到出現問題時才肯就醫,如此一來,治療變成了收拾問題的對策。由此看來,我們必須好好地洗清韓國社會對精神疾患的誤解與污名才行。
我在進行研究過程中,觀察了澳洲當地情況。在澳洲,當精神疾患患者出現自殘、傷人或精神異常症狀時,澳洲負責機關會啟動「地區命令制度」(Community TreatmentOrder,CTO)。地區命令制度是指該地區的醫生、調查機關和地區居民代表集合在一起,站在保護患者也保護他人的角度,共同檢視該精神疾患患者身處的環境、狀況、對自己與對他人的威脅度,從而決定是否強制患者住院治療。而治療費由國家支付。
我認為韓國應借鑑澳洲的精神疾患應對制度,在精神疾患演變成犯罪之前,國家、患者與患者家屬齊心協力幫助患者。為什麼沒人介入協助患者就醫?患者畏懼自己被貼上什麼樣的標籤?審視這些,是韓國必須做的。若一味用「這是精神疾患引起的犯罪」推諉敷衍,卻不深究其發生之本質,是不負責任的表現。
維護或責備犯罪者,都不是真正該爭論的問題。在進行研究的時候,我心生疑惑,在過去的日子裡,韓國是否忽略了這些事—患者身邊的人對精神疾患患者的關心、精神疾患患者的治療、精神疾患療程的長久持續性。在我看來,建立能介入治療精神疾患患者建立的系統,顯然是韓國的當務之急。
案例一 江南站殺人事件
2016年5月17日凌晨1點30分左右,位於首爾江南站附近的商場男女共用洗手間裡發生了20多歲女性被多刀刺死的事件。一名男性注意到去洗手間的女友一直沒回來遂進入洗手間找人,卻發現女友流血倒地。男性急忙報案送醫,但女友已回天乏術。後來,警方分析案發現場的閉路電視影像,確認了犯罪時間段中進入洗手間的男子樣貌,推定嫌犯是案發商場的小酒館員工。10小時後,約在上午10點,警方逮住了上班的嫌犯。當時嫌犯穿得跟犯案時閉路電視影像拍到的一樣衣著,口袋藏有32.5cm長的凶器,右手有刀傷。嫌犯在小酒館廚房裡高舉凶器,坦承先行躲在洗手間裡,向進入洗手間的受害者動刀。嫌犯供稱跟受害者是不認識的關係,因為覺得自己被女性們瞧不起而犯下罪行。
犯罪者特徵
警方表示嫌犯是34歲的金某,並且公開了「比對健康保險公團回復的病歷,嫌犯從2008年夏天被診斷罹有精神分裂症,2008年在水原某醫院就診1個月,2011年在富川某醫院就診6個月,2013年鳥致院某醫院就診6個月,去年8月開始到今年1月為止在首爾某醫院就診6個月等的四次住院治療記錄。」金某2014年在某神學院學習後中途退學進入教會工作,過著被教會女性們輕蔑的職場生活,因為經常被女性無視而犯下罪行。金某已有兩個月沒服用精神病藥物,連續10天露宿街頭,在小酒館上班,因為身體發出惡臭被調到廚房當助理,隔天就犯罪。
案件分析
5月19日,首爾中央地方法院擔心嫌犯逃亡,於是發佈拘捕令。警方公開了犯罪側寫師的報告,結果顯示,金某的精神分裂症惡化是其犯罪動機。據推測金某沒有受到女性傷害的具體事件,有平日被害妄想症狀,從國中起有非攻擊性的精神分裂病徵。金某雖於2008年被診斷為精神分裂症接受治療,因為最近沒服用藥物導致病情惡化。
隔天,也就是20日,除原本的3名犯罪側寫詩,警方多追加2名犯罪側寫師,進行了第二次的心理面談。22日,犯罪側寫師根據金某的心理分析、妄想態度、表面犯罪動機不足、與受害者的關係,判斷沒有直接觸發金某犯罪的因素,這是一起典型精神疾病與幻想症所犯下的隨機殺人。
24日上午,警方進行犯罪現場重現,金某為進行現場重現來到警署外。對於記者提問,金某表示「我現在心情很平靜,因為我對受害者沒有怨恨也沒有感情,對她的犧牲很愧咎、很抱歉。」至於對於為何選中受害者的提問,金某表示在調查過程中,已經跟警方說得夠清楚了,會在調查與審判過程回答殺人原因和動機。據悉,在不公開的犯罪現場重現中,金某若無其事地重現了犯罪過程。
案件結果
在2016年8月26日進行的一審中,金某看見法庭坐滿了受害者家屬和記者,說出:「沒想到人氣會這麼高」。金某撇清自己有受害妄想,並表示「從某種角度來看,是為了對付某些事情才做的吧」金某在檢察官說明罪證記錄時,甚至爆笑出聲。
在二審當天,多名證人出席作證。一名證人供稱住在二樓的金某曾說聽見四樓發出的噪音,跑去敲四樓住戶的門抗議。還有,2016年1月診斷出金某有精神疾病的精神科醫生供述,曾告知金某如果不吃藥會有復發的可能,但金某堅決不服藥。不過醫生也說明,當時沒有診斷出金某因女性的仇恨心理而誘發的被害妄想。此外,根據保護觀察所負責人供述道,金某父母對是不是強制金某入院有過矛盾,母親想用宗教力量克服兒子的病。在終審判決中,金某被判無期徒刑,到了最後辯論時,金某仍強調自己沒有精神疾病,是個健康的人。
10月14日的一審判決中,金某被判處30年有期徒刑。審判部表示「金某承認一直以來到犯案前的情緒,對女性的懷疑和小錯誤,和他的犯案是有關連的。」並且根據鑑識人員的意見,作出判斷「金某比起被女性瞧不起,他對男性感到恐懼的傾向更大」,簡言之,金某的犯罪是「是針對弱者的犯罪」。此外,金某在一審中承認犯行。法官認為金某從高二開始就出現精神病症狀,被診斷出是未分化型的妄想症,會聽見幻聽而闖禍,對心神耗弱造成的犯罪無負責能力,因此減刑,將無期徒刑減輕到30年有期徒刑。
在12月15日進行的二審公審中,金某表示「因為憤怒而犯下非本意的罪行,我沒臉面對因為我而死去的女人,很心痛,但我不後悔,也沒有反省的意思」。檢方認為30年有期徒刑過輕,要求處以無期徒刑。
2017年1月12日,繼一審之後,金某在二審中維持原判決,同樣是30年有期徒刑。檢方和金某雙雙駁回上訴,表示「判得太輕/太重,超出合理範圍無法承認。」治療和安裝20年的電子追蹤裝置也與一審相同。對此,金某律師表示:「當事人由於精神疾病,喪失判斷能力,這是被醫生診斷過的」,審判部判斷「犯罪過程、內容、手段和方法、以及犯罪後的情況等,綜合各種情況與精神鑑定結果,犯人明確知道這是犯罪」。